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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日期:2022-11-10 字号:[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浙0503破33号

 

本院根据徐志峰的申请于2022年10月25日裁定受理徐志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担任徐志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的管理人。

徐志峰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11月17日前向徐志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太湖路1199号天和大厦四楼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内;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15757103637;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6:30)。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徐志峰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本院召集,定于2022年11月24日(星期四)上午9时00分以书面形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