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浙0503民初952号 金京: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被告金京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支付赔偿款146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保全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0年9月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张建强、沈聪 联系电话:0572-3078203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林中路866号南浔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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