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浙0503民初831号 熊祖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钱敏伟与被告熊祖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立即支付毛纱货款40000元;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转普)、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姚加黎法官 联系电话:0572-3026061 联系地址: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南林中路866号 邮政编码:31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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