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0503民初4546号 王运田: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惠芬与被告王运田、湖州众乐速递有限公司的健康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惠芬撤回对被告王运田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姚加黎法官 联系电话:0572-3026061 联系地址:(院部或各法庭地址) 邮政编码:31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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