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全文检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
(2020)浙0503民初133号副本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2020-05-21 字号:[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浙0503民初133号   

陆张琴,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人瑞路浔园小区10号楼。

本院受理原告孟炳华与被告陆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立即归还借款9000元; 2、支付借款利息(以9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5日开始计算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付清止;3、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上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七日   

 

联系人:张永成法官           联系电话:0572-3026722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南林中路866号

邮政编码:313009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