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0503民初4161号 凌金俊,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朱坞村尖家兜港西26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孝景与被告凌金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凌金俊返还原告朱孝景借款20000元;限被告凌金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凌金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张永成法官 联系电话:0572-3026722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南林中路8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