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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3民初4002号判决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2020-05-21 字号:[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0503民初4002号   

沈永明,男,1969年7月11日,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镇北李家河村北坝里37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阿大与被告沈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沈永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阿大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10月11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沈阿大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沈永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张永成法官           联系电话:0572-3026722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南林中路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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