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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告知书
发布日期:2015-05-20 字号:[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诉讼权利告知书

  一、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告人有下列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权。审判人员、书记员、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申请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 辩护权。被告人在法庭自己可以行使辩护权。同时,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举证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4、最后陈述权。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对案件的处理有何意见与要求,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5、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权。被告人若认为取证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同时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相关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

  (1)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4)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本院在起诉书副本送达之日起三日后开庭审理,地点为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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